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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优惠政策
2023-08-31 10:34:48 阅读量:961 来源:福建省残联 作者:福建省残联

实施超比例安排就业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

——省残联、省财政《关于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5]86号)

鼓励接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已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新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主要用于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所需岗位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支出,补贴年限为3年。

——省残联、省财政《关于接纳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5]89号)

支持集中安置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在50人以上,且已经就业1年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对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安排10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照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金额的50%给予奖励。

——省残联、省财政《关于支持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5]87号)

减免残疾人保险金,同时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含5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由税务机构根据纳税人所在地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关于扶持盲人按摩机构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残联教就〔2018〕52号)

残疾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贴息部分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金〔2017〕2号)等规定进行贴息。除残疾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外,其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5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1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予以贴息。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符合条件的,可由各地给予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政府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融资服务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多渠道筹资设立残疾人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

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由创业地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重点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致富带头人和非遗继承人。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残疾人稳定就业的、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自主创业的,给予贴息贷款扶持;优先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国五四青年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和“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章”、“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福建省三八红旗手”等荣誉。

省内高校达到毕业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本专科学生,参加公考、考级、考证、考研、面试等,由高校设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按2000元/人标准一次性补助。

对全省就读中高职及技工学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人学生,给予每人每学年3000元的补助,所需资金由扶贫资金统筹解决。

支持高校残疾毕业生回乡创业项目新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连片10亩以上、流转年限3年以上的,自创业之日起三年内由创业地县级财政每年给予每亩500元的资金补助,三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满3年继续流转的,每年给予每亩100元的资金补助。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大各类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业园等对残疾人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咨询、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力度。面向高校残疾毕业生的创业孵化基地吸纳入驻的创业主体20户以上,入驻创业主体中,从事互联网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占80%以上,可申请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补助。2020年前,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有一个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

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毕业生、残疾人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按规定享受求职创业补贴。对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残疾毕业生,按规定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不超过12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等16个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闽残联教就〔2019〕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