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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优惠政策
2019-07-22 10:19:53 阅读量:890 来源:天津残联 作者:天津残联

用人单位新招用普通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与残疾人签订1年至3年及3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在岗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按合同期内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连续在岗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第2年按合同期内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5%给予补贴;连续在岗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第3年按合同期内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对新创办企业的残疾人,给予20000元创业补贴;对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

——关于印发《天津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的补贴办法(暂行)》的通知(津残工委办〔2012〕6号)


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贴的险种和标准。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城镇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缴费金额的75%给予补贴。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的,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75%给予补贴;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的,按照缴纳金额的75%给予补贴。缴纳社会工伤保险费的,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最低标准的最低比例缴费金额的75%给予补贴。

——关于印发《关于对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和个体工商户为雇用的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的办法》的通知(津残工委办〔20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