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残发〔2013〕78号)
(二)扶持自主创业
1.创业培训补贴。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残疾人,参加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现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2.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首次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它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创办的经营主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依法申报纳税,可凭创业者《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等复印件,以及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和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按规定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3.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初次自行租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含大学生创业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及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场地创办的经营主体,可凭创业者《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创业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按规定申请创业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4.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10万元,鼓励各地将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从10万元调整为不低于30万元,贷款期限从最长2年延长到3年;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省财政对贷款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部分按规定据实贴息,市县财政对贷款超出10万元的部分按规定据实贴息。
5.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初次创办经营主体吸纳其它劳动者就业,与之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创业者《就业创业证》(学生可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和带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近三个月社保缴费单、初创主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按规定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三)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按每留用1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将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
(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创业失败,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照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从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单位)招用或政府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残疾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49号)
《江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4号)
(五)税收优惠。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的;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的,由税务机关实行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地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 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