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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优惠政策
2019-07-22 10:01:49 阅读量:651 来源:重庆市残联 作者:重庆市残联

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通过定向培训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定向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在一年内已享受其他职业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本政策补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吸纳离校未就业并进行实名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且具备技能培训条件的在渝用单位,均可开展定向培训。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规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定向就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93号)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及对口支援西藏等地区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学年在校生;我市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中职毕业生。补贴条件:用人单位招用见习人员并与其签订见习协议,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15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不低于每人次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见习基地;补贴期限: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标准:基本生活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次100元标准执行;鼓励见习基地留用见习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200元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0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96号)

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补贴标准:6000元/人,一次性补助。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7〕41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社会保险补贴: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费的2/3计算。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岗位补贴: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补贴标准:按照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同一企业招用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在校求职创业补贴:重庆高校在毕业年度内的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货款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800元/人,每人只能享受1次,具有多重身份类别的不得重复享受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落实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302号) 

一次性创业补助: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标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经营1年以上3年以下(申报截止时间计算),带动就业3人以上(不含本人),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且其法定代表人为下列人员:1毕业2年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和技师学院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等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的群体,下同);2.农村自主创业者;3.创业之前为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卡贫困户人员、残疾人员)。除第1类人群外,其他群体人员均应具有重庆市户籍。申请对象:首次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