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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优惠政策
2023-08-31 10:35:13 阅读量:799 来源:海南省残联 作者:海南省残联

一、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十五)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具有本省户籍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至用工单位的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我省高校有就业愿望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按1500元/人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每年组织20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落实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研究提高见习补贴标准。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设。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求职创业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海南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琼府[2015]64号)四款(十五条)

二、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将求职创业补贴补助范围扩大到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国家级贫困县可将见习对象范围扩大到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允许就业见习补贴用于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落实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组织实施应征入伍等就业项目,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小微企业就业,落实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资金补贴等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对特殊困难群体实施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确保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等政策,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156号)

三、全日制残疾学生实行免学费和住宿费:要求全省院校对就读的全日制残疾学生人数和残疾类别等进行登记造册,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出台本院校关于减免残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的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做好减免残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工作,切实保障在校残疾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于落实对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残疾学生实行免学费和住宿费政策的通知》(琼教[2015]95号)

四、残疾大学生奖励办法:奖励残疾人大学生和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及未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全省统一标准,实行入学或毕业一次性奖励。奖励具体标准:博士生4000元,硕士生3000元,本科生2500元,专科生2000元。

——《海南省奖励残疾大学生暂行办法》(琼残字[2009]54号) 

五、实施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给予用人单位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奖励人数的计算方法:奖励人数=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奖励资金核定公式:奖励金额=奖励人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其中,核定奖励人数只计整数部分。

——《海南省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暂行办法》(琼残字〔2016〕85号)

六、创业补贴: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休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3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按每个法人6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求职创业补贴: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我省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省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含我省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补贴标准按每人1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

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补贴标准为单位与补贴对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每招用1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2018]152号)

七、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申请创业的残疾人满足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毕业生、残疾人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执照《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2018]152号)规定享受求职创业补贴。

——《海南省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琼残字[2019]54号)

八、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完善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入驻各类创业园。在“千校万岗”等大学生就业精准帮扶行动中,落实残疾人毕业生人岗对接工作。对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自主就业创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的,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网络商户残疾人同等享受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政策或享受残疾人灵活就业扶持政策。继续实施“互联网+残疾人就业服务”模式,建立健全服务响应机制

——《海南省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琼残字[2019]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