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增值税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免征增值税项目,其中包括“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在21日下午对增值税法草案三审稿的分组审议中,多位与会人员针对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三条提出了修改建议。
郑功成委员建议把公益慈善机构、公益慈善服务加入其中。他认为,养老机构是否一定应当免征增值税也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詹成付对此表示认同。他指出,慈善法已明确规定国家对公益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在专门的税法里明确将公益慈善机构纳入免征增值税之列,有利于慈善法的实施落实,也体现了法律之间的配套性、系统性、整体性。因此,建议将公益慈善机构纳入免征增值税之列。
傅自应委员建议将为失业人群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再就业中介服务纳入免增值税项目的范围,在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后增加规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劳务中介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
增值税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完善税收优惠规定:
草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