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南通市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征缴对象 1 征缴主体 2 申报缴纳时间 3 征缴标准 4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三)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用人单位,残保金的征收比例为50%;1%以下的征收比例为60%。 对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 (五)2023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按实际月份于2024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4年不缴纳残保金。 相关优惠政策 5 (二)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征缴方式 6 法律责任 7 其他事项 8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