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 1.女性年满40周岁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3.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或者享受4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9.脱贫劳动力。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九类人员,到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低于42课时,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的,给予200元-2000元/人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其中,对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只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对参加职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学员,按照培训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一次性扩岗补助 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含) 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对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十类城乡劳动者,在湖北省依法自主创业或合 伙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开办公司),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和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返乡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 各类返乡创业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3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 创业扶持资金 实施湖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项目,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湖北省内自主创办企业、个体经营或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社,并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吸纳3人及以上就业的,根据项目经济社会效益、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发展潜力等因素,按照个人申请、资格核查、专家评审、电视大赛及社会公示等程序,优中选优,符合条件的项目分别给予5-50万元的无偿扶持资金。 重点群体个体经营税收优惠 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优惠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