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驻宁部省属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残联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残发〔2013〕78号)有关规定,现就202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2023年10月7日—10月13日
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驻宁部省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城乡各类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
1.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一级至八级)或《伤残人民警察证》(一级至八级);
2.与残疾人职工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
3.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
4.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
5.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
7.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
1.《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附件1)一式三份;
2.《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附件2);
3.按比例就业年审认定证明《年审认证确认书》;
4.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复印件;
5.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复印件;
6.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残疾人职工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全年);
7.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8.企业需要提供劳动审查报告书;
9.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要提供公费医疗卡复印件;
10.其他需要提供的必要材料。
1.根据《省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20〕53号)有关规定,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给予奖补,取消奖补年限设置。
2.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所有材料需加盖公章并将纸质材料于10月13日前报送至江苏省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79号)。
3.用人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资金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联系人:金老师
联系电话:
025-84213151,1385173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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