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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优惠政策
2019-07-22 10:09:09 阅读量:674 来源:浙江省残联 作者:浙江省残联

2019年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发放对象为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的高校毕业生,升学、出国、应征入伍、参加基层服务项目、定向培养以及暂无就业意愿的除外。标准为每人3000元,可跨年申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

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强化实名登记、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等工作举措。回原籍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标准为每人1500元。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年可按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给予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奖励,超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再给予不低于4个月最低工资的奖励。

——《浙江省商务厅等3部门关于实施电商助残计划支持残疾人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商务联发〔2016〕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