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以及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和普通高中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根据学生生源地,由市、县财政按每人每年共500元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给予生活补助,按每人每年共1000元标准对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给予生活补助;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500元、2500元标准,分别对经济困难残疾大学生(含大专生)、研究生给予生活补助。公办中职学校逐步实行残疾学生免学费政策。
(二)对安排残疾人大学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保险的用人单位,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入就业比例。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
(三)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补贴。用人单位(不含已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超过省政府第165号令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报酬,根据上年度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月平均人数,按每超比例 1 人不低于 3000 元给予用人单位奖励补贴。
——省残疾人联合会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体育局 省邮政管理局
省扶贫办 省总工会 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 省妇联《关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皖残联〔201〕3号)
(四)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创新发放方式,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发放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
——《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