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一: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
安置有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每年3月至9月期间在“贵州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uizhou.gov.cn/)进行“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操作指南到贵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官网下载),经审核认证安置残疾人数达在职职工人数1.5%的,可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审核认证安置残疾人数达在职职工人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审核认证安置残疾人数达在职职工人数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取低值)
(注: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的协议计入其中一方)
优惠二:享受岗位补助和超比例就业奖励
补助条件:贵阳市(含贵安新区)辖区内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在认证期内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认证,安置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减免条件的除外),且同年未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企业不予补助)。
申报时间和地点:在进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后,在当年认证期内及时向当地区(市、县)残疾人联合会咨询和申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补助和超比例就业奖励(也可注册登录“贵州省残联阳光办事平台”http://61.243.3.54:8081进行申请),超过认证期未申报视为放弃奖补资格。
补助标准:1.按比例就业岗位补助。根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安置的残疾人数(保留2位小数、低于1人不予奖励)及安置月数,按3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省级补助标准相同且可叠加。
2.超比例就业奖励。根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认定的超比例残疾人数及安置月数,(保留2位小数、低于1人或12月不予奖励),按2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省级补助标准相同且可叠加。
优惠三: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政策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主体: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适用条件: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恵政策。
优惠四: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减免
政策内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适用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优惠五: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政策内容: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适用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优惠六:政府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