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展和提高我市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残疾人工匠”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市残疾人参与社会就业竞争的能力,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70号)精神和《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浙残联发〔2017〕18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问:奖励和补贴对象是哪些?
答:参加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含创业就业,下同)竞赛并获得名次的残疾人选手、参加宁波市残联组织的各类残疾人技能竞赛的赛前集训残疾人员。
问:获得名次选手奖励标准有哪些?
A、参加国际级、国家级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的选手,其奖励标准参照国家或省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B、参加省级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的选手,其奖励标准前三名分别为5000元(税前,下同)、4000元、3000元,四至八名分别为2000元、1500元、1200元、1000元、800元。
C、参加市级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名次的选手,其奖励标准前三名分别为3000元、2500元、2000元,四至八名分别为1500元、1200元、1000元、800元、500元。
D、只设团体奖,不设个人奖的比赛,获奖选手的奖励参照上述相关条款给予相应额度奖励。未获得名次选手每人发放参赛奖300元。
问:赛前集训残疾人员补贴标准如何?
A、训练和比赛期间的补贴标准按照竞赛当年宁波市全部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进行换算(赛事组织机构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其规定)。
B、比赛期间若赛事组织机构已经发放误工补贴的,派出机构不再另行核发。
C、按实际集训天数(不含选拔天数)和参赛天数进行计发。
D、集训期间选手的往返交通费,由选手所在的区县(市)残联按有关规定解决。
问:资金来源怎样?
答:1、经费列入宁波市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2、根据竞赛年度宁波市残疾人获奖选手和补贴人数汇总相关费用,列入次年预算,次年发放。
问:如何发放?
答:通过转账方式直接发放至相关残疾人个人账户。奖励标准可随宁波市全部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由市残联、市财政局另行发文适时进行调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实施期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