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二)用人单位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用人单位可以免缴保障金。1、按规定比例满额或超额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用人单位;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3、自2017年4月1日起,小微企业缴纳保障金免征范围由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
(四)残疾人就业人数计算方法。1、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已离休、退休、退职、下岗的残疾人不计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3、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4、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本省行政区域内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福利企业除外)。
(二)政策内容。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给予用人单位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3年;奖励人数的计算方法:奖励人数=核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奖励资金核定公式:奖励金额=奖励人数×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其中,核定奖励人数只计整数部分。
(三)用人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按规定完成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并通过审核,超比例安排1人以上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2、残疾职工应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3、与残疾职工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月工资待遇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4、残疾职工有具体的工作岗位且实际在岗。
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