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社会保险费及其他基金规费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6﹞85号)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决定启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启用时间
自2019年11月1日起,缴费人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不再使用《税(费)通用申报表》。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使用范围
在全省范围内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月申报缴纳,缴费人在填报申报表时,应特别注意对申报表中“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做以下计算处理:将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12后,以该计算结果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
其他项目按照“填表说明”填报,并结合《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释的通告》(陕财办综﹝2017﹞2号)有关“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解释内容填报。
四、本公告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