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为全面落实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宗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年审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审程序
1、从县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领取《广宗县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2、如实填报《广宗县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并对表中所填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按要求准备以下审核认定材料。
(1)上年度残疾人在编有效证明或与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2)在职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在职残疾人职工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3)上年度在职残疾职工领取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有效工资证明。
(4)上年度在职残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上年度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原件和复印件。
(6)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有效证明。
在职职工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劳务派遣用工除外)。
不能提供在职职工人数、残疾人职工人数等情况有效证明的单位,要提供财务凭证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认定,所提供资料仍然无法认定在职职工人数的单位,残联不再审核认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只审核认定已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
4、携带《广宗县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及上述资料到广宗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审核认定。
三、年审时间和地点
年审时间:2019年9月6日前
年审地点:广宗县残疾人联合会(府前街西段路北)。
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构提交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5‰的滞纳金。
联系人:崔书恩 陶晓丽
联系电话0319-7217294
广宗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