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残疾人劳动力自主创业就业
(九)自主创业补贴。残疾人劳动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或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正常经营(运行)满1年后,可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4万元的自主创业补贴,之后持续经营(运行)每满1年,可再次申请享受最多不超过2次、每次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自主创业补贴。残疾人劳动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的,正常经营满1年后,可申请享受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自主创业补贴,之后持续经营每满1年,可再次申请享受最多不超过2次、每次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自主创业补贴。残疾人申请享受自主创业补贴,原则上总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含)。
(十)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劳动力自主创业就业,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补贴14%;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基数,补贴6%;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补贴1%。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并按规定继续缴费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在2011年3月31日前参加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完成缴费的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或继续缴费后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职工医疗保险差额年限费用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的;以及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均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缴费补贴。
(十一)税费优惠。残疾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残疾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安置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按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十二)优先照顾。政府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建设彩票投注站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
三、加强职业培训
(十三)免费培训。残疾人劳动力参加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培训机构或与用人单位联合举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免收培训费、鉴定费。
(十四)个人职业培训补贴。残疾人劳动力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个人职业培训补贴:到经认定的本市国家级或市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的,按照培训费、鉴定费的100%给予培训补贴,培训补贴费最高不超过2400元;参加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再到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结业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培训费的8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费最高不超过2400元。残疾人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个人职业培训补贴。
(十五)用人单位职业培训补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组织或委托培训机构对其招用的残疾人职工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经报地税登记地的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按区残联核准培训费用标准的80%享受培训补贴。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
(十六)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考核补助。区残联每年对辖区内经认定的本市国家级和市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合格的基地,可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8万元的补助。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
四、创新就业服务
(十七)实施精准帮扶。深化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残疾人就业状况和职业培训实名制信息系统,完善“互联网+残疾人就业服务”模式,建立健全服务响应机制。统筹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智能卡)功能,实现“记录一生、服务一生、管理一生”的精准化就业帮扶服务。
(十八)建设残疾人帮扶性就业基地。各级残联依托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劳动站等基层残疾人服务设施,建立帮扶性就业基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支持。在帮扶性就业基地运行中,用人单位依托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招用“三类残疾人”劳动力,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按月发放不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将所招用残疾人职工纳入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管理的,该项目可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康复劳动项目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4〕3号)关于运行补助的补助标准、资金保障和申请审批程序的规定,将所管理的用人单位招用的“三类残疾人”劳动力,纳入享受运行补助范围。
(十九)提供特别就业创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协同配合,针对残疾人服务需求特点,利用手语服务、辅具适配、场地设施无障碍改造等,更好地向残疾人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建设北京市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大各类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业园等对残疾人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咨询、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力度,为残疾人创业提供良好环境。
(二十)发挥社会力量作用。探索引入商业保险,保障劳动合同双方合法权益。鼓励、引导、规范社会创投机构、服务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以公益性、非营利性和社会福利性为目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支持性、专业化服务。
五、其他事项
(二十一)政策衔接。本措施实施后,本市残疾人劳动力不再以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转移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分流职工等身份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就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高校毕业生按本措施享受残疾人学生实习见习补贴期间,不再同时享受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残疾人,按照《关于规范和统筹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民社救发〔2014〕484号)有关规定,给予就业奖励和救助渐退。残疾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二十二)资金保障。本措施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纳入各区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二十三)相关责任。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有关信息数据共享比对机制。市、区残联要加强对申领补贴的政策指导,区、街道(乡镇)残联和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各项材料,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做好申领补贴的服务工作。
申请补贴的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补贴资金享受资格,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措施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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